国务院:鼓励以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建设

2017-02-07


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

 

      2月6日,国务院公布的《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》提出,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、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,面对新形势,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。

 

      《意见》指出,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突出先进制造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、加工贸易等产业特色,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,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,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,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,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。

 

      在这个过程中,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是一项重要任务,包括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,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,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国家(部门)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、制造业创新中心;加快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,通过优化园区功能、强化产业链条、扶持重大项目、支持科技研发、腾笼换鸟等措施,加快实施“中国制造2025”战略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 《意见》中强调要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,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,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。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、运营开发区,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,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。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、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,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、运营特色产业园,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。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、发行债券融资。

 

      此外,《意见》提出要规范开发区设立、扩区和升级管理。各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要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,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、扩区和升级工作,原则上每个县(市、区)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。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,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。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,在达到依法、合理、集约用地标准后,方可申请扩区。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可按规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。

 

     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、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,由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,由科技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、通盘考虑,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。省级开发区的设立、扩区、调区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,报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